在线发布信息的实名制管理办法

2013-11-22 14:24     相关链接:     作者:11315全国征信系统

  第五章  实名制发布信息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权威性,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信用服务,对信息入口严格把关。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规定所有发布信息必须实名提交,本机构将依法对信息提供者身份的真实性进行系统确认,拒绝接受匿名信息。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法人身份确认,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每家企事业单位只能对应一个信用档案,凭账号、密码登录管理信用档案。企业信用档案开通使用,请参阅本办法第十章(企业信用档案的使用)。如果登录密码丢失,可通过预先设置的电子邮箱、问题回答、手机短信和本机构客服联系等方式找回。
  第二十三条 对自然人身份的确认,以公安机关发放的身份证号码为准。为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必须按规定实名发布,在本平台“消费者之家”注册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建立“维权档案”。自己设定帐号密码进行管理,此账号还将具有信用消费、信用支付、维权保障、交易保障等功能,请认真保管,长期有效。个人“维权档案”,包含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及联系方式(手机、电子邮箱)等必填内容。“维权档案”内将保留所有发布的信息,供随时追忆、查阅;消费记录,随时向商家反馈和维权投诉;消费体验与其他消费者共同分享,做为消费指南和参考;对新产品的建议、管理的改进、祝愿等信息。
  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等信息准确填写成功为第一步验证,电子邮箱、手机回馈信息验证成功为第二步验证。凡公开发布的每条信息右下角,都标注有发布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但为了保护投诉者的隐私权,均采取技术遮盖进行保密,只有被评价的商家凭账号密码登录本企业的信用档案管理后台方可看到,以便及时沟通,帮助消费者解决问题。
  每个身份证号码只能对应一个维权档案。管理密码如果丢失,可通过提前设置的通过邮箱、手机短信、问题对答或通过本平台客服联系等方式找回。
  第二十四条 通过政府职能部门适时监管,社会公众适时监督,本征信机构各地工作人员实地征信,以及信用档案本身的记录制度、信用分值的计算规则、法律支持等监督机制办法,进行长效甄别,疏而不漏。
  信息提供者对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和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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